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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租

  (三)租赁期满,因政府城市规划或甲方对乙方所租赁房屋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甲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还所租房屋,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修损失及其它投资风险。如到期乙方未退还所租房屋,其行为可视为强行占有国有资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果和影响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支付时间:每月5日前。

  (二)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三)不得以租房保证金抵租金。

  第六条:其他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用水量按月收取水费(元/吨);甲方依元/度);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排污费用及清理化粪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房屋维修

  (一)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荷载,保证甲方现有房屋结构和设施完好无损,并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附装修图纸一份。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装修时所提供的装修申请、图纸等相关材料只作为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荷载及消防通道、消防栓、水、电的安全审核使用。房屋装修需通过消防部门进行审核的,装修完毕须向甲方提供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房屋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审核通过擅自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5000元-10000元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房屋转租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二)租赁期间,如乙方遇到特殊情况需转租他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由甲方与接受转租方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注: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三个月及合同到期终止日前三个月内不得对所租房屋进行转租)。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和返还

  (一)交付: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经双方验收签字。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租赁物上装修和所增添其他设施等不得撤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的任何费用。

  (三)强行返还: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拒不交房,甲方有权在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30日内,强行收回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请公证部门对房屋内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代为保管。如乙方在30天内未同甲方协商处置,甲方有权变卖代管资产,变卖收入优先偿付公证费用、保管费用及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安全保卫

  (一)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自觉执行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发生的工作,并服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甲方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指定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事务。如因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根据《拉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条例》及《拉萨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乙方所雇用的外来人员应及时到甲方保卫部门上传人员信息并登记备案,不得有误报、瞒报、迟报、漏报等现象。

  (三)租赁期间,乙方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乙方如需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设备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安装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乙方如有窃水窃电行为的,甲方可当场终止供水、供电。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违章使用水电的加倍罚款。乙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甲方将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提请拉萨市供水供电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乙方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甲方及第三方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甲方和第三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四)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若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火灾、水灾等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五)为规范成品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管理办法》,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以备相关部门及甲方的检查(甲方不出具购油证明)。

  (六)乙方在装修及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和堵塞商品房内的消防栓及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七)对擅自盗用消防用水者,将根据《拉萨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化,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2、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及欠缴各项费用达三十日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包括改变房屋外部形状、外墙开门、开窗、开洞)的。

  5、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的以及与甲方所签订合同面积内的部分面积另租与第三方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月租金两倍作为违约金。

  (二)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产生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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